|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转发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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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1 11:10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辽宁省商业厅
【发布文号】辽商函[2007]240号
【发布日期】2007-11-09
各市商业局(委):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商业部门的职能及自行车流通管理的现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各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从12月初开始,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在自行车经销场所、商业街、学校等集中消费区域及社区、公共场所等自行车被盗易发部位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使《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在自行车经销商、自行车消费者、旧自行车购销双方等层面得到透彻理解、主动遵循。逐步形成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管理与自觉相结合、宣传与落实相结合的和谐氛围。
二、把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纳入各市、县(市)商业网点规划,为旧自行车购销提供合法、放心的交易场所。监督、指导旧自行车经销商按要求填写、保管、报备旧自行车购销台帐,做到规范运作、守法经营,杜绝非法交易行为的发生。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选择经营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旧物收购企业,采用公开、公平、上门收购等形式,拓展旧自行车收购渠道,为旧自行车拥有者创造方便的交售条件和服务窗口。指导收购企业按《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登记旧自行车购销台帐,将收购的旧自行车送到合法设立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销售。严禁收购赃车或造假及随意销售。
四、配合公安、工商、质检部门,对本地区新、旧自行车经营企业及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结合贯彻《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完善自行车购销管理体制,将此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解决民生问题的大事,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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