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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8-07 10:42  文章来源:宁夏自治区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宁商发[2007]354号
【发布日期】2007-07-25

五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6.29”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加强对旧自行车交易行业的规范管理,现将《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6.29”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公安厅、综治办、建设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区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公(治)发[2007]10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旧自行车经营行业的管理,规范旧自行车交易经营行为,确定交易场所、完善交易规则、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旧自行车,是指普通旧自行车、旧三轮人力车、旧折叠自行车、旧电动自行车。
一、旧自行车交易场所设立的原则
  请各地根据辖区内人口和自行车拥有量等实际,以满足老百姓买卖需求为原则,积极指导各市县区设立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网点),一般县区应确定1-2个,区域大、人员密集的市区可多设,各市县区必须设立,不留空白。设立旧自行车交易场所,一是要在区域性商业中心区合理引导设置旧自行车销售网点;二是要在现有有条件的旧货交易市场开辟旧自行车交易专区;三是在新自行车销售点增加旧自行车交易业务。
  二、旧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旧自行车经营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从事旧自行车经营活动中,从未收购过来历不明的自行车或赃物的企业,在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有良好的信誉记录。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加工修理仓储场地。
  3、管理制度健全,购销资料详实。从事旧自行车交易的企业必须建立购销台帐制度、自行车档案制度,保存期限2年,并在经营场所张贴、悬挂各项管理制度。
  三、旧自行车经营企业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1、收购旧自行车时要做到“四查清”。即:一是要查清旧自行车的来源;二是要查清车主出售者的身份证件;三是要查清是否有发票和销售凭证;四是要查清旧自行车编码。
  2、收购旧自行车应认真如实填写《旧自行车购进、委托出售信息登记表》(附件1)。
  3、销售旧自行车应填写《旧自行车购买信息登记表》(附件2)。
  4、旧自行车经营企业按时填报旧自行车购销情况月、季、年报表(附件3),分别于次月5日前上报商务主管部门。
  5、旧自行车经营企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禁止强买强卖等欺行霸市行为;严禁收脏、销赃。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可疑的旧自行车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加大宣传力度 
旧自行车交易场所(网点)确定后,要做好授牌挂牌工作,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积极引导老百姓到规范的交易场所(网点)进行交易。牌匾样式如:“××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市场,××市商务局,二OO七年×月”。 
各市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确定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网点)工作务必于8月底结束,届时,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逾期没有完成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各市于9月5日前上报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市场工作情况。 
  附件:
   1、旧自行车购进、委托出售信息登记表(略)
   2、旧自行车购买信息登记表(略)
   3、旧自行车购销情况月(季、年)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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