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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
《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意见
2007-04-05 10:06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近年来,全国每年被盗自行车400多万辆,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成为社会公害之一。为此,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门联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和考核标准的各项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自行车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出行工具,自行车被盗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工作、生活秩序受到了严重影响,损害了城市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社会各界非常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从根本上解决自行车被盗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的普遍期望和心声。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解决自行车被盗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做出重要批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按照公安部等六部门和省公安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动员部署,抓好组织落实,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对旧货交易市场和废品收购网点的规范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旧货交易市场和废品收购网点的规范管理。旧货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所在地政府的商业网点规划布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具有执业资格的旧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网上公示所需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经营收购旧自行车、旧摩托车、旧手机、旧手提电脑、旧照相机等必须建立购、销信息登记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掌握旧货交易市场和旧货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及统计信息资料,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对以废品收购为名,非法从事自行车交易的犯罪窝点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
  三、建立旧自行车交易档案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旧货交易市场建立旧自行车购进、委托出售、购买旧自行车信息登记报备制度;对旧自行车购、销者建立购销台帐制度,核实旧自行车来源的合法性:对购进、委托出售、购买旧自行车车主应提供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并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购卖发票复印件,登记旧自行车车型、品牌、编码、外观颜色、价值等信息。旧货交易市场经营旧自行车的企业必须填写《旧自行车购进、委托出售信息登记表》(附表1)和《旧自行车购买信息登记表》(附表2)存档备查,填写《旧自行车购销情况月(季、年)报表》(附表3)报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四、加大消费安全宣传力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宣传方式,积极引导消费者到规范、合法经营的旧货交易市场购买旧自行车。同时,要增强消费安全意识,不购买场外交易和来历不明的旧自行车,从消费环节封堵被盗自行车非法交易渠道和空间。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商品流通的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公安、综治办、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根据公安部等六部门和省公安厅等六部门联合制订的《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建立规范的长效机制,落实考核奖惩标准,对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不大的要通报批评。
治理自行车偷盗行动得民心、顺民意,是一项平安工程、惠民工程,人民群众寄予厚望。我们要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共同维护旧自行车市场秩序,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旧自行车购进、委托出售信息登记表
     2、旧自行车购买信息登记表
     3、旧自行车购销情况月(季、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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