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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传发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和奖励审批表的通知
2007-02-28 16:22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质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商务局、工商局、质检局: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以下简称《奖励标准》)和《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现传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揭发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的线索,经甄别需要核查的,要迅速部署核查;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各地要参照《奖励标准》,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对群众举报到公安部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线索,经有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填写《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省级公安机关专项行动办公室审核后,由全国专项行动办公室依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被盗自行车5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盗窃、销赃、窝藏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5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重大盗窃自行车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销售、窝藏窝点,并且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2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重大盗窃自行车团伙犯罪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5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5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公传发[2007]68号

附件: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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