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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召开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2007-02-26 15:10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建设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自2007年3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进一步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决定于2007年2月28日召开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定于2月28日下午3时召开,开至基层所、队。主会场设在公安部电视电话会议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各市(地)、县(区)公安局设分会场。各级综治、建设、商务、工商、质检部门的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的分会场参会。会议时间约90分钟。
  二、参会人员与要求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办公厅、人事训练局、宣传局、三局、五局、十三局、十七局、十八局、二十局、二十三局负责同志及专项行动办公室工作人员,新闻记者。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各级公安、综治、建设、商务、工商、质检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基层所队负责人。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的人员着制式服装,不戴帽子。
  三、会议议程
  (一)北京、天津、南京、武汉市公安机关介绍近年来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二)公安部等6部门领导讲话。
  请各省、市、县公安机关负责通知同级综治、建设、商务、工商、质检部门按时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请各地于3月5日前将参加会议的情况报全国专项行动办公室。
  联系人:刘文玺、王龙天;联系电话:010-66264829 911164829(公安专线);传真:010-66266830 911166830(公安专线)。

附件: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议程

                      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议程

  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于2月28日下午3时召开,时间约90分钟。具体议程为: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2分钟)。
  二、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市公安机关介绍近年来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和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每个地方发言时间不超过7分钟,总共约需30分钟。
  三、各部门领导讲话(总共约需50分钟)。
    1、公安部领导讲话;
    2、国家工商总局领导讲话;
    3、国家质检总局领导讲话;
    4、商务部领导讲话;
    5、建设部领导讲话;
    6、中央综治办领导讲话。
  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2分钟)。



                   (公传发[2007] 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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