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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情况公示
2006-01-17 14:51  文章来源:新疆经贸委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为贯彻执行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精神,自治区经贸委、监察厅、政府法制办会同财政厅、交通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新经贸市场[2004]262号),对全区清理地区封锁规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成立自治区清理地区封锁规定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对清理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设立举报电话,确定专门人员,受理各类投诉,确保全区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经过清理,目前我区尚未发现存在地区封锁、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区将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把打破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市场作为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六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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