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清理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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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6 17:13 文章来源:甘肃省商务厅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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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303号令)和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要求,甘肃省商务、监察、法制办、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等七部门及全省十四个市州共查阅了政策法规文件2018件,其中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54件地方性法规和10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检索。在各市州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其中涉及限制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审批、收费等规定,以及采取重复技术检查、检验、认证等措施逐一进行梳理和登记。共检索出地方性法规17件34条,政府规章5件8条,涉及实施部门11个。经清理确定,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废止政府规章3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4件。
特此公告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