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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清理情况
2005-11-17 15:30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根据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通知》,我省组织相关部门对我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了认真清理,据对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商务、法制、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清理结果汇总统计,全省商务、法制、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共清理查阅2002年以来发布的各类文件7310余份。按照这次清理工作原则,修改规范性文件1份,废止有地区封锁规定内容的文件9份,保留文件7300份。其中省级商务、法制、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部门清理查阅文件3000份,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1份,保留2999份;市、县两级商务、法制、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部门清理查阅各类文件4310份,保留3301份,废止9份。

  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通知》下发后,省政府领导很重视,指示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部署,重点清理有关地区封锁的法规政策。省商务厅会同省监察、法制、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转发了国务院7部门通知,对全省清理地区封锁规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成立全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商务厅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厅。鉴于我省已在1999年、2001年、200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决定,分别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适应世贸组织规定要求以及国务院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三次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彻底、严肃、仔细的清理,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这次清理要在前三次清理工作基础上,重点清理2002年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制订发布的各类文件和政策规定,对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要求,有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加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在清理工作中,我省各级商务、法制、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对2002年以来制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已执行的各类规定进行了全面、逐一的清理,重点检查是否有以下内容:直接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费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许可或审核的;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部门文件主要内容违背国务院第303令的,由主管部门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发布、部门实施的文件和规定,内容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精神要求的,由同级法制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废止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我省县级以上商务、法制、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对这次法规、文件清理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采取了各部门自行清理,由领导小组认定通过的清理工作方式,各部门按照登记—核查—确定的步骤清理各种文件规定,逐一登记文件发放时间、内容,再核查发文的依据,根据文件的性质、作用、实施范围等,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意见;最后由领导小组认定通过。各部门在工作中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我省这次清理废止的文件较少,主要是自1999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已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文件清理工作,一部分内容违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文件被废止,各级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和危害认识比较早比较深,对涉及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和规定把关较严。今后我省将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商品流通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项规定进行举报,省商务厅和其他省直部门将建立监督受理机制,把打破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市场作为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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