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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10-13 15:4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303号令)和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要求,黑龙江省商务、监察、法制办、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及十三个地市,对属于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清理工作已完成。通过对16312份文件的审核,未发现有违背国务院303号令和地区封锁的文件。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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