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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8-16 08:53  吉林省商务厅网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和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精神,吉林省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全省共查阅了相关文件12800多件。清理的结果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废止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促进州内工业产品销售的意见的通知》(延边州政发[1999]11号)和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搞好产需衔接的意见》(延边州经贸发[2002]19号)2个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做了修改(此2件地方性法规已由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在吉林日报上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法制办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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