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七部门清理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 |
|
| 2005-08-12 18:34 北方经济报 |
本报讯 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了解到,自治区商务厅、法制办等7部门历时一年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行动圆满结束,未发现区内各地出台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
七部门于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对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斥外地产品的销售服务、对本地产品销售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硬性规定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审核清理12000多份文件,未发现有与《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相违背的抵触的内容。商务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本次清理工作虽已结束,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继续监督。如发现某地区出现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定或硬性文件,可向商务厅投诉举报。一经查实,该地区主管领导将按国务院第303号令的规定受到通报批评。
2005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