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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7-21 10:29  江苏省经贸委网站

            (苏经贸商建〔2005〕4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和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委《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精神,自2004年6月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对本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通过清理,未发现与国务院令和国家7部委通知精神相违背的文件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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