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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7-21 09:10
湖北商务厅网站
按照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7部办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字[2005]14号)要求,我省商务厅、监察厅、政府法制办、财政厅、交通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8部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了清理全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工作。经过半年多的集中清理,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现将湖北省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情况予以公布。
湖北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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