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地区封锁规定清理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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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14 14:09 广西政府法制网 |
为贯彻国家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精神,加快我区商品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打破地区封锁,实现商品在不同区域的自由流动,我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商务厅、监察厅、法制办公室、财政厅、交通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方案》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根据职责权限,分工负责,于2004年10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对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对违反国务院令第303号《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有涉及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等各种分割市场内容的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清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全区各地、各部门共审查文件6800多份,清理出4件与国务院令303号规定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已全部进行了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设定的外省水路运输经营者到我区从事定点营业性水路运输审批规定,含有限制外地企业到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删除了有关条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设定的医疗机构聘用区外医务人员审批规定,含有限制外地人员到我区就业的内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删除了有关条款。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14条“外省、市或境外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规定,含有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2005年5月20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政府的提议,经审议通过删除了该条规定。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条例暂行规定》第13条“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外来人员还必须持有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持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的,须经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含有限制外地人员就业的内容。2005年6月13日,南宁市法制办提请南宁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删除了“持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的,须经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的规定。
特此公告。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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