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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公告
2005-06-29 13:43
西藏日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303号国务院令)的精神和要求,我区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商务、财政、交通、税务、质检等部门制定的属于排斥外地产品的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对1448份文件的审核清理,未发现有与《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相违背和抵触的内容。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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