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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汽车贸易政策》
2005-08-12 20:31  市场建设司

  2005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2005年16号令《汽车贸易政策》,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市场潜在的需求开始凸显, 2004年汽车销售突破500万辆,我国已成为汽车消费大国,特别是随着汽车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汽车贸易政策,以健全汽车贸易管理规定和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汽车贸易管理,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进现代汽车流通方式,指导汽车贸易业健康发展。

  在《汽车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调研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汽车贸易政策》共8章49条,内容涉及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等领域,涵盖从汽车销售到报废的全过程,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汽车贸易的发展方向、目标、经营规范和管理体制框架。

  《汽车贸易政策》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汽车市场机制的完善。坚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打破地区封锁,促进汽车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使汽车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二,着力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规范市场主体秩序,建立和完善准入制度,另一方面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严禁低价竞销、价格欺诈、偷税漏税、强买强卖以及经营假冒伪劣汽车和配件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引导贸易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引导汽车贸易业提高整体水平,推动汽车商品参与国际竞争。引导汽车贸易业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和营销手段,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服务功能,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及多样化经营。鼓励汽车商品对外贸易发展,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建立和完善汽车出口供应商和经销商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增强汽车商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四,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履行“入世”承诺,允许有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汽车贸易领域,并在经营方面充分体现国民待遇。

  《汽车贸易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是商务部履行职能,加强重要商品市场流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扩大内需,带动就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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