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关于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全面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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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2-26 16:45 市场建设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促进我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部将组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单位自2004年2月底至6月底,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全面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国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机构,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公司)和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中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及其执业行为,均在本次检查之列。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评估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鉴定评估机构是否脱钩改制。
按照《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清[2000]2号)、原国内贸易部《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检查以下内容:
(一)调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检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人员结构、注册资金、办公场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资格、下设分支机构等方面,是否达到国家和各地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否有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执业;执业时是否签订鉴定评估委托协议,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的各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管理规定,出具符合操作规范的鉴定评估报告,是否出具虚假报告。
(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是否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在党政机关、公检法任职。
对非法设立和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机构,要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变更注册登记或取缔;对不具执业资质条件,或有严重违反有关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录用未取得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行为,要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罚。
各地商务厅(商务局、商委、内贸办、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经检查依法取缔和取消执业资格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向社会公告。
三、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一)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组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行全国范围的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检查工作。
(二)采取自查与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几个阶段组织实施:
自查阶段。2004年3月底以前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组织学习动员,并针对本次检查内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写出书面自查报告(要求见附件1),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检查阶段。2004年4月底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自查中是否存在隐瞒、虚报的问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提出整改意见。并汇总本地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基本情况,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要求见附件2、3),于2004年5月15日之前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抽查阶段。2004年6月10日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组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单位对各地检查情况以及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进行抽查。
总结阶段。在完成检查和抽查的基础上,商务部对全国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标准”,完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级考试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管理,把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建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工作要求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力量、统一检查标准,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的其他工作正常进行,推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月5日之前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明确负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并将联系方式(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规划处
联系人:陈跃红 曹德荣
电话:(010)85187060 85187059
传真:85187067
电子邮箱:QCZZ@mofcom.gov.cn
二ΟΟ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自查表 (WORD文件下载)
附件2: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WORD文件下载)
附件3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检查情况总结
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如本地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规定,请附上)。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检查情况(按《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予以说明)。
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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