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规范供商关系的法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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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07 09:47 驻法国使馆经商处 刘俊峰 |
法国规范供商关系的法规简介
法国有关商业流通方面的法律非常完备,最早的一部《法国商法典》制订于1810年,后经过多次修改。1986年后随着价格的放开,政府立法的重点从价格监控转向维护公平竞争,颁布了《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法律从以下几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国商法典》中的“价格与竞争自由法”第L420-1条规定,禁止其目的或可能发生的效果为阻碍、限制或违背市场竞争规则的、特别是具有下列目的的结合行动、协议、明示或默示的联合或共谋:
A.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进行自由竞争;
B.人为地抬高或降低物价,阻碍物价由自由市场规则确定;
C.限制或控制生产、销售市场、投资或技术进步;
D.分配市场或原材料来源。
第L420-2条规定,在同样条件下禁止一家企业或企业集团实施下列滥用行为:
A.滥用其占国内市场或其主要部分的支配地位;
B.滥用不拥有同等解决方法的客户企业或供货商对其的经济依赖地位。
上述滥用行为特别包括拒绝销售、联合销售、歧视性销售条件以及仅因合作者拒绝服从不正当的交易条件而中断业已确立的商业往来关系。
如经查实有与上述条款禁止相关行为,其任何约定、协议或合同一律无效。行为当事人将受到监禁三年及罚款50万法郎的惩处。
2、价格透明的规定:
《法国商法典》中的“价格与竞争自由法”第L441-3条规定,任何有关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职业活动,均应开具发票。
出卖人,一旦完成出售或服务行为,即应开具发票。买受人应要求提供发票。发票应一式两份。出卖人和买受人各保留一份。发票必须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及其地址、发票日期(销货或提供服务的日期)、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不含增值税)。同时,发票必须载明供应商给予客户的折扣或减价金额,付款是否有贴现、贴现率、付款日期及延期支付的罚金。
法国的行政机关非常注重对发票的监管,如发票上有任何遗漏,可起诉该企业并提交刑事法庭判决,可处以50万法郎的罚金;对于法人触犯上述规定的,涉及刑罚的按刑法处置,同时可以处以最高5年不得从事该行业的处罚。
3、一般性销售条件的规定:
《法国商法典》第L441—6条规定,供货商应向销售商提供整体的供货条件,销售商不必提供货物价格、折扣、支付日期等条件,只要求销售商承诺对某一种类商品以同样价格和条件销售,在此整体条件基础上,买卖双方再进行谈判。对拒绝提供一般性交易条件的销售商要给予制裁,即罚款。对违法的自然人最高可处以1.5万欧元的罚款,对违法的法人最高可处以7.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买卖双方建立了合作关系,则必须订立合同,合同必须注明销售商提供服务的内容及支付日期。如供货商希望将商品放在货架端头或光线较好的地方,销售商可与其签定合同,并要求供货商支付费用。销售商购买货物时,供货商应开具发票;销售商在以下情况下也应向供货商开具发票,一是当销售商购买量很大或因提供仓储运输服务,供货商给予销售商一定比例折扣;二是销售商向供货商收取端头费、促销费和进场费。这两类发票必须严格区分开,以避免销售商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供货商。
4、有关付款期的规定:
1992年修订后的《法国商法典》就付款期做出规定:对于易腐败变质的商品,要求每月逢10号的后30天内交款;肉制品,要求交货后的20天内付款;酒精饮料自交货后月末30天内或自交货之日起75天内付款。如买卖双方未规定付款期,付款期视为30天。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必须规定,如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应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不应低于法定利率的1.5倍;如未规定滞纳金金额,则在欧洲中央银行利率基础上加7%交付。2000年6月,欧盟又颁布一条指令,付款期限由企业自由决定,但任何一方不得有过分的行为。该指令于2001年纳入法国法律体系。目前,法国商业企业的平均付款周期为59天。如付款期过长,或要求过分支付滞纳金,受损企业可直接到商业法庭起诉,也可由行政机关代为到商业法庭起诉。
5、有关禁止歧视性对待、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或供货商依赖获利的规定:
如果一个销售商以不同的条件对待不同的供货商,则视为歧视性行为,这包括对大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区别对待,对名牌产品和非名牌产品的区别性对待以及对技术含量高低不同的产品的区别性对待。如果有歧视性行为,销售商将受到制裁。
《法国商法典》第L442—4条规定,对以下限制竞争的行为,受损企业可要求赔偿:
A.明显的歧视性行为并要求企业以此方式进行运作;
B.要求商业伙伴提供优惠,而不提供任何服务;
C.本应由销售商支付而转嫁给供货商。2001年规定,如果小供货商20%—30%的货物在销售商处销售,禁止要求小供货商接受不平等的供货条件;如没有销售数量的承诺,禁止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如销售商要终止与供货商合作,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供货商,提前的时间要与合作时间成比例,如果合作期超过10年,则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随意将供货商除名属违反正常交易的行为。为维护中小供货商的利益,《法国商法典》第L442—6条规定,在执行合同中发生分歧,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检察院也可到代中小供货商到商业法院起诉,并传讯利用优势地位的商人。法官既可判合同无效,也可判罚款,最高罚款额为200万欧元。
6、禁止低于进货价再销售的规定:
《法国商法典》第L442—2条规定,任何商人,将或者宣布将一产品以其原状以低于其实际购买价的价格再出售的,处以50万法郎的罚金。如一广告,无论其载体如何,引用一低于实际购买价的价格时,该罚金可提高到该广告费用的一半。实际购买价为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加上营业税、该项买卖行为的特别税及运输费。法人,因触犯上述规定,可依照刑法典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被宣判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下列情形,上述规定不予适用:
A.因停止或变更以下商品的商业活动而自愿或强制进行的出售:
B.销售具有明显季节性的商品,在销售季节的末尾阶段或在两个销售季节之间;
C.因时尚变化或新技术的出现已不再适应普遍需求的商品;
D.同一特点的商品,再进货时价格降低;实际购买价因此被根据新发票得出的价格取代;
E.在销售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商店里出售的食品,以及在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场出售的非食品商品,并且售价参照同一活动区域内另一商人对同类商品合法实施的价格。
条件是减价要约自易变质商品面临很快变质之时起不得在其销售地点之外进行任何广告或通知。
7、承担不公平竞争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国商法典》第L442—6条规定,生产者、商人、工业者或手工业者,有下列行为的,均应承担责任,并必须赔偿造成的损失:
对经济合作者实施或从该合作者处获得区别性的并不能证明配有相应实际补偿的价格、支付期限、出售条件或买卖方式,并因此使该合作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或优势。
获得或试图获得一项好处,将其作为购货合同的前提条件,且对相应数量的购货不提供书面承诺,以及必要时,不提供供货商要求的、并写入书面合同的服务。
以突然中断商业关系相威胁,获得或试图获得明显有背于一般买卖条件的价格、支付期限、买卖方式或商业合作条件;
未考虑以前的商业关系或行业间协议承认的惯例进行书面预先通知,突然中断或部分中断已建立的商业关系。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不影响在未进行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解约权的行使。
直接或间接参与侵犯在销售区域之外进行销售的禁令行为:该禁令系向受选择性或独占性推销协议约束的、并被免除竞争权的推销商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一切利害关系人、检察院、负责经济的部长可向有管辖权的民事或商事法院提起诉讼;竞争委员会主席在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发现有该条规定的行为的,也可向上述提起诉讼。受理诉讼的法院院长得以紧急审理方式命令停止受指控的行为或裁定采取一切其他临时措施。
8、严格监控经济聚合(CONCENTRATION)行为
《法国商法典》第L430-1条规定,任何可能损害竞争的特别是采取创立或加强支配地位的聚合方案或聚合行为,可由负责经济的部长向竞争委员会征求意见。参加聚合行为的、或系聚合行为对象的、或与此行为具有经济联系的所有企业,或已共同在国内的财产、产品或可替代服务的市场上或在此市场的主要部分完成占25%以上的卖出、买入或其他交易的金额,或者其不含税的总营业额超过70亿法郎的,并在至少两家参加聚合行为的企业所实现的营业额超过20亿法郎的条件下,始适用该条规定。
9、成立竞争委员会,受理有关竞争案件
《法国商法典》第L461-1条规定,设立竞争委员会。竞争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由根据负责经济的部长的报告而颁布的法令任命,任期6年。
第L462-1条规定,竞争委员会可就法律提案及一切其他有关竞争的问题接受议会各委员会的咨询。竞争委员会应政府的要求对一切竞争问题提出意见。委员会也可应地方行政单位、行业和工会组织、经认可的消费者组织、农业公会、手工业公会或工商会的要求,对有关上述组织负责维护的利益问题,提出意见。
第L462-2条规定,对设立一种直接产生下列后果的新制度的条例性文件草案,政府必须征求竞争委员会的意见:
A.对从事某种职业或市场准入设置数量限制;
B.在某些地区设立专有权利;
C.在物价或买卖条件方面强制实施统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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