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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09-07 09:51  文章来源:贵州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市(州、地)商务局、物价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进一步规范全省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商品流通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

  各级商务、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和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的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而告知和悬挂宣传横幅、标语、招贴画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行业自律、零售商和供应商自觉模范遵守、舆论和群众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相关部门工作联系机制,各负其责,依法行政,齐抓共管,进一步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

  各级商务、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定阶段性监管目标与计划。要按照《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贵州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齐抓共管,进一步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

  各级商务、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公众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不规范交易行为进行举报。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各部门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附件:1、贵州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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