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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法规
2005-09-08 10:20  驻日本使馆经商处 尹刚

一、《不正当促销奖品及不正当表述防止法》

该法简称《奖品表述法》,于1962年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制定。该法规定,限制设置过度的促销奖品,禁止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在宣传、包装中不得使用在品质、价格等方面显著优于本企业产品实际情况或竞争者产品的误导性表述,以确保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理选购商品。

根据《奖品表述法》,由各行业自主制定公平竞争规章,经公正交易委员批准作为判断是否违反该法的依据。截至2004年底,日本共制定关于促销奖品的规章40种,关于宣传表述的规章65种,涉及肉类、乳酸饮料、豆酱、奶酪等食品行业,汽车驾校、银行等服务行业,涵盖领域十分广泛。公正交易委员会还据该法制定《告示》,对促销奖品的最高额、总额、提供方式等作出规范。

日本政府关于促销奖品的规定

一般促销

促销涉及交易的单价

促销奖品限额

最高额

总额

低于5000日元

单价的20

促销涉及的预订销售总额的2

高于5000日元

10万日元

联合促销

促销奖品限额

最高额

总额

一律30万日元

促销涉及的预订销售总额的3

整体促销

交易单价

促销奖品最高额

低于1000日元

100日元

高于1000日元

交易单价的1/10

注:整体促销是指面向所有购买该商品、服务的消费者均赠送促销奖品的促销方式。

对违法企业地方政府可要求其停止有关行为。如其不服从,可请求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可采取劝告、警告、直至命令其停止该行为。对于妨碍检查、不据实回答问题、不按规定提交报告者及其处所属法人同时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二、《特定商业交易法》

该法于1976年制定,对上门推销、邮寄销售、电话推销、传销、提供特定连续服务(按摩美容院、外语培训学校等)、以提供与商品相关业务为由诱导推销商品等6种销售交易做出规范。要求进行上述交易时必须说明销售方企业名称、推销目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必须立即递交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售价、支付方法及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必须说明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等。

同时,禁止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例如,内容与商品的性能、品质,服务的内容明显不一致;夸大商品的性能、品质服务的内容,造成显著优于本企业产品实际情况或竞争者产品的误导性表述。对于违法企业,日本政府经济产业省可处一年以内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处罚。

 

三、《药事法》

该法于1960年制定。第8章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对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名称、制造方法、性能、效果等作出虚假或夸大的广告、表述、传播;不得使用医生、专家等对其性能、效果做出担保等误导性表述做广告、表述、传播。对于治疗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医疗品,不得对非医疗相关人员实施广告。对违法企业视情节分别处以一年以内徒刑或(和)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者二年以内徒刑或(和)2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四、《健康增进法》

该法于2002年制定。规定凡拟在所销售食品上标注适用于婴幼儿、孕妇、产妇、病人等的特定用途,必须事先上手厚生劳动省批准。不得对所销售食品的保健效果做出虚假或夸大的广告、表述。日本政府厚生劳动省对违法企业实行劝告,直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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