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确保商贸促销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 |
|
| 2009-04-01 15:41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大型零售企业:
2009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重庆廖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原涪陵区中山宾馆2楼餐厅,开始为期15天的宣传西藏拉萨雪峰天然药材有限公司产品活动(现已停止)。在发放礼品时,由于该公司事前向社会散发了大量传单和入场券,并声称凡第一天参加者赠送双份礼品,导致现场参加的群众人数较多(约600-700人左右),上下楼梯通道狭窄,引发拥挤,造成踩踏事故,导致2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工商、商委、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要求涪陵区高度重视善后和伤员救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要求各区县政府规范此类活动的备案和审批,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为认真吸取涪陵踩踏事故教训,严防促销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商贸流通企业促销安全工作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促销安全工作
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组织促销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防范在先、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促销活动安全预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精心组织促销活动,杜绝促销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针对目前商贸流通企业为应对经济危机扩大消费,大型促销活动日益增多的新形势,对辖区内企业的促销活动要提前介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促销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对因组织不当、措施不力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促销有关规定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要切实加强大型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商务部等国家五部委《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举办各类庆典、展览、展销、促销等大型群众性商贸活动,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审批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活动举办前,承办单位必须制定大型群众性商贸活动实施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事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实施,未经许可不得组织实施。组织大型促销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促销安全管理、促销宣传、促销方式、促销品种、促销价格、促销场地、促销时间等规定,不得开展虚假促销,不得开展容易造成交通拥堵、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特别是不准开展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安全。
三、督促落实促销安全措施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涪陵促销踩踏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
(一)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立即召开一次大型商贸企业经营安全工作会,通报涪陵踩踏事故情况,要求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认真自查,排除隐患,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商贸企业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人行通道、商品陈列布局等是否符合消防、经营安全要求,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三)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商贸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坚决杜绝商贸企业经营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失效食品等违法行为,如有企业违法经营,要支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会员企业促销安全、食品安全的警示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