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商务厅发布《关于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购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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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6 09:24 文章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市州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招商局:
近日,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举行10周年店庆促销活动,造成人多拥挤,发生踩踏伤亡事故。国内其它城市,也有类似事故发生。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十分活跃,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拉动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零售商的促销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商业,汲取有关城市的教训,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国家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大局出发,严格落实责任制,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积极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法》,结合当地商家的大型促销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使我省的零售商和广大消费者充分了解《办法》内容,增强零售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商家自觉遵守规定,消费者踊跃参与监督的规范有序的促销新局面。
二、要加强对元旦、黄金周等重大节日期间商家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影响恶劣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对特定对象、特定场所的促销活动,如开业、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做到部门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定期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协调管理投诉机制,鼓励公众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举报,对不执行《办法》、进行虚假促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曝光。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事件的查处、回复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免费举报电话,统一制作举报电话公示牌,并要求零售商放置在店铺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监督。
三、要确定一批大中型零售企业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完善备案制度。特别是单店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企业,要认真做好促销活动的备案工作,以新店开张、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必须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天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要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商品质量安全。各类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五、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省商务等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签署诚信公约、制订自律规范、发布诚信宣言等方式,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加快信用建设,实施动态监测,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对零售商促销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对核实的违规促销行为,按照行业自律公约处理,并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必要时,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六、要主动搞好与工商、价格、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加强信息沟通,加大执法力度。依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市县(区)内零售商的促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采用通报及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搞好信息交流,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协调机制,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依职权查处的情况及时上报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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