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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内贸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5-14 09:59  文章来源:江西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赣内贸(综)字[2007]89号
各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二00六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
  零售商促销活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促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严格落实责任制,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法》,结合当地商家的大型促销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使我省的零售商和广大消费者充分了解《办法》内容,增强零售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明确工作分工
  1、各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管理,明确零售商在促销安全、促销宣传、促销价格、促销商品质量保证等方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并按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建立部门间协调管理机制。对本地区存在的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2、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零售商与其进行交易,把促销时谎称降价、虚构原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无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降价销售与标示的折扣幅度不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作为检查重点。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查处虚假违法宣传行为。
  4、税务机关要严厉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
  5、公安部门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治安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1、调查摸底。为了解我省零售业发展情况,各地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存在的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对供应商、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此次调查摸底的对象为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请于今年4月底前以纸质和电子版报省内贸办综合业务处。
  2、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监管力度,采取单独或联合检查的方式,特别是对元旦、黄金周等重大节日期间商家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影响恶劣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对特定对象、特定场所的促销活动,如开业、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做到部门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定期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各地内贸主管部门要确定一批大中型零售企业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单店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企业,认真做好促销活动的备案工作,以新店开张、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必须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天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当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监督机制。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协调管理投诉机制,鼓励公众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举报,对不执行《办法》、进行虚假促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曝光。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事件的查处、回复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免费举报电话,统一制作举报电话公示牌,并要求零售商放置在店铺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监督。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特别是在信用建设、动态监测方面的作用。通过签署诚信公约、制订自律规范、发布诚信宣言等方式,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的信用状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规范促销、对消费者有益的事,都要给予积极的鼓励支持。
  5、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各部门之间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交流,采用简报、通报及联席会等方式,形成齐抓共管、信息通畅的良好局面。各县级以上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依职权查处的情况及时上报省内贸办。
  6、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委(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建立规范促销的长效机制,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18号令
     全省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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