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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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09 10:00 文章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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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商 务 厅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 南 省 公 安 厅
海 南 省 国 税 局
海 南 省 地 税 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琼商务运〔2007〕119号
各市县(区)商务局、发展与改革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国家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二OO六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必须遵循《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零售商(包括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促销活动,均要遵守《办法》规定,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按部门职责实行管理。各市县(区)商务、发展与改革、国税、地税、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市县(区)内零售商的促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三、做好宣传工作。市县(区)上述部门要广泛宣传《办法》,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媒体、宣传横幅,以及结合当地商家的大型促销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使我省的零售商和广大消费者充分了解《办法》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商家自觉遵守规定,消费者踊跃参与监督的规范有序的促销新局面。
四、定期监督检查。市县(区)各部门可采取单独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商家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和曝光影响恶劣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除定期检查外,还要根据情况,随时对特定对象、特定场所的促销活动,如开业、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做到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定期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五、对重点企业实行跟踪监督。各市县(区)要确定一批大中型零售企业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要认真做好大型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备案工作,凡单店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张、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均应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监督机制。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市县(区)各职能部门要利用报刊等宣传媒体公告违规促销举报电话,并指定专门科(股)专人负责受理举报事件的查处、回复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统一制作免费举报电话公示牌,并要求商家放置在店铺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监督。
七、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市县(区)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促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交流,可采用简报、通报及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形成齐抓共管,信息通畅的监管协作机制。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海南省零售与供应商联合会要按照《办法》要求,在省商务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对零售商促销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对核实的违规促销行为,按照行业自律公约处理,并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必要时,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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