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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5-05-26 14:15

­附件1

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

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部署,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以发展批发业带动关联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一)以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为评定标准,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政府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原则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申请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自查。

   (三)申报:经自查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的市场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标准化市场;与国家标准和实施细则有差距的市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自我改进提升计划。市场要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和常规的培训制度。

   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市场应当提交:

   1、市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市场类型、辐射区域、标准化经营管理情况、交易方式、主营业务及带动产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经营情况、市场发展目标、拟改进措施和配套投资来源等。

   2、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复印件)。

   3、市场依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自测情况。

(四)评定: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或实地评估。

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工作实施

   (一)各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国家、省两级分工负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制度。日常工作由同级商务部门承担。

(二)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负责对全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考核和验收。结合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案对全国2000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进行统筹布局、安排计划。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进行普查,综合分析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情况,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分类指导意见和标准化市场建设方案,包括规划、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及扶持配套措施。

(四)省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选择责任心强、熟悉农产品收购、批发流程、市场管理及标准化业务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评审。

(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对达标市场的跟踪指导和信息上报工作。对经营管理不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规使用经费,授牌后条件降低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市场,应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该市场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称号。对确实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市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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